系統總結監管經驗,不斷強化法治意識,養路機具進一步完善監管相關法規制度,為監管履職提供保障。
1.完善鐵路駕駛資格管理規章制度。開展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執業安全性 研究,養路機具重點研究動車組駕駛人員執業年齡、執乘方式和作業條件對駕駛安全性的影響,以及實施雙司機執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退出 機制,修訂《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明確動車組駕駛人員的執業年齡、值乘方式、作業條件和勞時標 準等,并對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飲酒或醉酒,以及違章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視情況降低準駕機型、注銷駕駛資格或終生禁止申請 駕駛資格,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要求,制定《鐵路機車車輛 駕駛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申請人職業健康檢查行為,加強準入關口控制。
2.完善鐵路專用設備許可規章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 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要求,結合鐵路技術發展和運輸安全需要,研究科學合理的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 退出機制,修訂《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養路機具并對存在重大 安全隱患以及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依法實行許可退出,從政策導向上鼓勵企業創新發展、優化升級,提高鐵路專用設備供給質量。
3.完善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研究修訂《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辦法》,在加強政府監管、機車車輛生產廠家 自驗的同時,明確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出廠自驗及采購監造的職責、標準及要求,建立采購企業監造制度,采購企業可自行派駐力量監造,也可委托具有專業力量 的第三方機構實施監造,督促企業落實好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鐵路專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鐵設備監〔2017〕79號),盡快出臺《鐵路專 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管理辦法》,依法組織鐵路專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督促企業嚴把產品質量關。以進一步提升高鐵安全保障能力為重點,盡快出臺《高速鐵 路基礎設備運用狀態檢測管理辦法》《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從安全監管角度引導鐵路運輸企業改進檢測工藝,優化天窗時間,提升運載能力 和運輸效率,為新型運輸方式實施創造條件,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更快速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
4.完善鐵路無線電管理相關規章制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鐵路無線電管理規定》及配套規章,適時制修訂《鐵路無線電監督管理辦法》《鐵路機車制式電臺執照核發管理辦法》《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審核辦法》,加強鐵路無線電工作管理。